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市监免罚字〔202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购进使用注册证编号为豫械注准20182640002,批号为58200408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及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法定义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0 |
决定机关 |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友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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