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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银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92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7343号
    案号 (2021)粤03执2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0602120】。三、裁决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二)项裁项中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168.44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1,73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1,73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1,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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