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银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开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92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3338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23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投资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及其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165,000元;2019年6月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9,000,000元×11%×(2019年6月3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偿清之日的天数÷365)】。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68,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7,200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19,21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上述费用申请人已经预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9,215元。 本案仲裁员开支人民币6,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人民币3,000元,抵做仲裁员实际开支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向仲裁院支付人民币3,0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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