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66****91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18761号 |
案号 | (2022)沪0118执12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燊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60万元;二、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燊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9,500元;三、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燊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四、驳回原告上海燊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5元,减半收取计5,587.50元,由原告上海燊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62.50元;财产保全费用4,207.50元,由被告上海意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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