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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3231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7006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6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2
    发布日期 2018-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 被告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伟借款630000元; 2、 被告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伟借款63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驳回原告袁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原告袁伟承担32700元,由被告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承担10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欣明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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