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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椒地税南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企业于2016年12月22日发生以下违法行为:丢失销售不动产3份,发票代码:233001490144,发票号码:00337555、00337556,并已在《台州日报》2016年11月23日的第11版登报申明作废。发票代码:233001590144,发票号码:00273464,并已在《台州日报》2016年12月15日的第11版登报申明作废。二、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行为处1150元罚款。以上处罚款共计11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椒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或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3
    决定机关 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