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瓯城法处字[2017]第007-0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一年中向骨干河道、重要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一次罚款2万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停止,且已将排放的建筑泥浆清理完毕,环境污染轻微,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以下三项情节: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的;2、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影响或者影响不大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每具备一项从轻情节减少10%罚款额度,建议减少30%罚款额度。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5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