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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828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49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津0104执1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249500.59元,并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金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923元、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92.3元,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30.7元,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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