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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828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145号
    案号 (2016)津01执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6-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其峰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300000及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对上述给付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唐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90,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890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龚东升、被告张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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