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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3109****50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13民初457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4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7月31日,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租金2801797元,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68.767吨钢管和50713套扣件于2021年6月30 日前归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并从2020年8月1日起钢管2.34元/天/吨、扣件0.007元/天/套计付租金至租赁材料归还完毕之日止; 三、若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2020年8月1日起以所欠租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律师费代理费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652元。 五、案件受理费1800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华信建材租赁站。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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