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少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79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鲁民商初字第93号
    案号 (2016)鲁09执00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9905214.93元及利息(包括罚息)(截止到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为12394669.45元,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本裁判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罚息按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万元; 三、对于上述一、二项债权,在最高限额2.2亿元范围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对被告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于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祥之、被告孔范英在2.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祥之、被告孔范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2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8299元,由被告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盛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祥之、被告孔范英共同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