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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380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弋民二初字第00531号
    案号 (2020)皖0203执恢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9一、变更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328017.15元并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115元,由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2671元,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0元,由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456元,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3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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