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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仲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13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秦民终字第01702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1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经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浙江康吉尔管业有限公司偿付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损失13259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秦皇岛巿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浙江康吉尔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7754元,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91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上诉人浙江康吉尔管业有限公司负担14454元,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7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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