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江所市监罚字〔2019〕2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宣传“兰溪瑞康医院是兰溪市卫生局批准的首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民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二、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在其口腔科义齿种植广告中宣传“提供高达90-99%种植成功率”。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说明治愈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55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2 |
决定机关 | 兰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郭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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