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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兰溪瑞康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777号的兰溪瑞康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兰溪瑞康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楼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住院楼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全称:兰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1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2
    决定机关 兰溪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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