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凤)(消)行罚决字〔2019〕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莞市峰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岗大队给予东莞市峰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东世力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2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岗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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