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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7****260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民终1282号
    案号 (2020)粤03执2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54号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54号第一、二项; 三、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益亮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70万元。 四、驳回郑益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06.90元,由郑益亮负担183906.90元,由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70000元。郑益亮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50元,应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90元;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56.90元,本院退回3356.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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