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951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商初字第01660号 |
案号 | (2016)苏0706执13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3 |
发布日期 | 2016-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1268.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崔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崔栋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9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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