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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环罚字〔202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法律规定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5日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安顺市西秀区贯城河下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水利01标)开展现场检查,并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14日对安顺市西秀区贯城河下游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水利01标)进行暗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6月底挖断西秀民中旁新桥上游约50米处生活污水主管道,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被挖断污水管道流出的污水未有效收集进行集中处理,污水与河水混流进入下游水环境,污染下游水体。2020年7月20日,我局委托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对污水管道被挖断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2020年9月出具的《安顺市西秀区贯城河下游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水污染案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水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8.54万元。该公司挖断西秀民中旁新桥上游约50米处生活污水主管道和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挖断安顺市污水处理厂(一期、三期)上游约200米处生活污水主管道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不能区分,该公司和亿利生态(贵州)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等法律责任。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 39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39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0
    决定机关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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