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9〕00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市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行政中心宾虹路以北蓝湾花园1幢108的金华市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保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金华市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帐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2019年4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30 |
决定机关 |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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