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57****47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民初79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恢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39993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6年9月26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13027965.46元,以及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含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以被告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520号(1-2层)、522号(1-2层)等30套(抵押权登记编号宝201311062558,详见抵20131204《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081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以被告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502号101、502号102等33套(抵押权登记编号为宝201311063732,详见抵20131204-1《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333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以被告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510号1-2层、550号1-2层等15套(抵押权登记编号为宝201311064316,详见抵20131204-1《最高额抵押合同》-2抵押物清单)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973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5、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有权以被告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18373万元(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顾村依云湾商业街”项目78套不动产在2013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内产生的全部租金收入)优先受偿;6、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有权以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32453万元[包括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翟溪路“汇暻生活广场”项目216套不动产(具体以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查封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时向上海市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查封清单为准)在2013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内产生的全部租金收入、物业费及管理费收入]优先受偿;7、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罗彬、叶德生、叶俊筹分别在最高额4亿元的范围内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秀花在最高额4亿元的范围内以其与被告叶俊筹夫妻共同财产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8、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地之福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德生、叶罗彬、叶俊筹、周秀花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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