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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839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02733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润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3月25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748,217.53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2月27日的利息157,608.97元、逾期利息10,249.42元以及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本案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提供的对账单为准);   二、如被告上海润可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619号-241、-282、-283、-285、-124、-156、-16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共同在3,5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润可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邓艺、叶罗彬应对被告上海润可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艺、叶罗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润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66,380元,减半收取计83,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190元,由被告上海润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邓艺、叶罗彬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先行垫付,被告上海润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邓艺、叶罗彬应于2015年3月25日前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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