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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学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157****75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1352号
    案号 (2019)苏0211执恢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无锡金虎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无锡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无锡金虎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32595元。三、江苏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学龙、程梅、吴益成对无锡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学龙、程梅、吴益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无锡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无锡金虎甲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433元,由无锡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商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学龙、程梅、吴益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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