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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79****24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2民初1869号
    案号 (2021)津02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1928752元及自2019年1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此款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欠款本金500万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欠款本金1000万元、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欠款本金6928752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基数按照已付本金金额相应扣减);二、如果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有权立要求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并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1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三、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账户给予分批申请解除查封,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在收到500万元转账支票后立即申请解除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鼓楼支行账户(账号698065110),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在上述500万元转账支票到账后应申请法院解除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社保账户(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441130100100035424)及公积金缴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12050163550000000697-1)的查封,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合计达到1500万元后,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应申请法院解除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查封的银行账户。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部欠款及利息支付完毕后,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余涉案全部查封财产。上述付款过程如果通过法院产生相应的执行费用,该执行费用全部由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四、案件受理费244458元,减半收取1222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229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被告天津滨海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恒盛地产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事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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