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40079****9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6312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36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29,117.60元,分别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的每月15日前各付154,607.84元,于2019年8月29日前支付463,823.52元,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每月的15日前各付154,607.84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164,607.84元; 二、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前支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该日止的逾期罚息31,617.30元; 三、如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期限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加付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租金本金为基数,自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且所有未到期款项均视为已到期,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收回编号为YCHZ-2017-046-B《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的租赁物(详见附件三),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与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议以该租赁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未付款项,其价款超过实际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闫洪志、邢莉、赵秀艳对被告内蒙古凌志马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36,203元、减半收取18,1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101.50元,由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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