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阳光五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宁波阳光五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阳光茗都11幢1-3层,法定代表人:蔡无痕)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阳光五号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9年2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1 |
决定机关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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