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2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6 |
决定机关 | 金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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