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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50021****09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民初55号
    案号 (2018)云25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9-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29日的期内利息和逾期罚息共计6906784.99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以6000万为基数,按季度调整,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1倍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7.5万元; 三、若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有权对所有权人所有的金平县环城南路18号的铜钼矿采矿权(权属证号:C******2000169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有权对被告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水县临安镇白马冲的锰矿采矿权(权属证号:C******882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所有权人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陈官白马冲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建国用【2006】第21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云南建水县华通锰业有限公司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有权对被告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新材料工业园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洪国用【2009】第042号)在1800万元范围内、坐落于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百丈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洪国用【2007】第099号)在1080万元范围内、坐落于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株山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洪国用【2011】第028号)在12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朱骏、白灵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骏和白灵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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