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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811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商初字第00298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0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4
    发布日期 2015-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9万元。 二、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59万元为本金从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并以49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月19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上述一至二项,由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上述两项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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