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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20021****48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2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221执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黔022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815145元及逾期利息(以81514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585元,由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94元,被告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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