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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其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14655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54号
    案号 (2016)黔02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六盘水嘉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二、由被告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盘水嘉华商贸有限公司劳务费7533402.1元。三、驳回原告六盘水嘉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18元,由被告贵州博宏小河金属铸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0元,原告六盘水嘉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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