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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102190916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城山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8月29日08时30分,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朱兴梅、戴义晟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城山建设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晴川街云川商务中心杭政储出[2018]20号地块南面道路上用一辆车号为浙A7U828的黄色专用吊车和一辆车号为赣CX1773的红色货车为其承建的工地内输送绿化树木。经现场测量,专用黄色吊车占用快车道长16.00米,宽2.50米,计面积为40.00平方米;红色货车占用快车道长9.40米,宽2.50米,计面积为23.50平方米;专用黄色吊车两侧支撑架展开北侧占用人行道长7.80米,宽3.20米,计面积为24.96平方米;南侧占用快车道长7.80米,宽2.50米,计面积为19.50平方米;两车占用城市道路合计面积为107.96平方米。经调查,当事人是于2019年08月29日08时00分许开始占用此处城市道路的。经查明,当事人该项行为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9】第000593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已于当日11时前完成了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6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黄小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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