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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猗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2158****69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246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5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文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8月7日利息为339 135.46元,从2017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1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景文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石国娟、临猗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律师费、公告费、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山西省家电行业服务协会共赢联盟保证金质押担保范围对上述欠款本息、律师费、公告费、诉讼费优先受偿; 五、被告石国娟、临猗县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家电行业服务协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景文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514元由被告景文忠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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