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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金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金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26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11号
    案号 (2016)苏1091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1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9354.34元(截止到2015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律师费1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李济荣、扬州市金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8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50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各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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