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1279****41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3395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9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德松、郭春英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金304033.82元、利息10177.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此后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合计314211.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陈德松、郭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8852元。三、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德松、郭春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德松、郭春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6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66元,由被告陈德松、郭春英、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三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6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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