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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1279****41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11民初252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恢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金822866.89元,利息86951元,两项合计909817.89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包含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陈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律师代理费27295元。三、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1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72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二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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