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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55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润商初字第00424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恢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亦晃、游前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息51105.4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亦晃、游前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亦晃、游前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648元,由被告黄亦晃、游前前、镇江新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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