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0943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504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19)辽0504执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魏威与被告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签订的华厦山水城内部职工委托建房协议书; 二、解除原告魏威与被告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签订的四份绿地山水城房屋认购书; 三、被告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给付原告魏威购房款六十一万三千零八十三元六角,车库款四十万五千九百二十元,合计一百零一万九千零三元六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四、被告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时间分别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起(金额为:三十一万三千零八十三元六角),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起(金额:二万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起(金额为:十三万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金额为:四万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起(金额为:四十万五千九百二十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金额为:十一万元)均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元,由被告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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