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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943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5民初8号
    案号 (2017)辽05执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德顺尚欠借款本金二千零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一元; 二、被告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德顺前款所述本金对应利息(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付); 三、驳回原告王德顺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五千八百元(原告王德顺预交二十一万六千八百元),由被告本溪绿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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