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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77****69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2民初918号
    案号 (2022)辽0602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可以办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梁双柱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以购房款1564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的损失;三、驳回原告梁双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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