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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77****69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1959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可以办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德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购房款1551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刘德成赔偿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可以办理HYPERLINK"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7970803" "_blank"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的损失;三、驳回原告刘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丹东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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