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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天长市富士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秀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856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7民初109号
    案号 (2017)皖0207执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日期 2018-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天长市富士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315333.10元(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合计12335333.10元(2016年10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算给付; 二、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秀丽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赵士明以其与被告刘秀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天长市永福路888号天长地久商务楼裙楼)的变更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812元,由被告安徽省天长市富士线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秀丽、被告赵士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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