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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宝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瑞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029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13号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2号
    案号 (2017)豫0505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8-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阳市银鑫纸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73.294万元及利息;被告安阳市宝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亿银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还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段艮录、邵瑞花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还款本息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各自向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日《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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