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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燕中宏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凤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0383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4273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11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6-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凤玲、何凤英、北京燕中宏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千五百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三十九万九千元、逾期违约金六千六百四十五元、手续费九十元并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三项,以一千五百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保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凤玲、何凤英、北京燕中宏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凤玲、何凤英、北京燕中宏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凤玲、何凤英、北京燕中宏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保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一万四千二百三十四元(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五万七千一百一十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何凤玲、何凤英、北京燕中宏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保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十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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