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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63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1民初2453号
    案号 (2017)川0121执1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7-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杨、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武本金11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7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被告刘杨、被告李丽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杨、被告李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刘杨、被告李丽、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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