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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63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1589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7-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银香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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