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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5月24日22时36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宁波华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宁海金海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裙房四楼装修改造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有混凝土车和混凝土搅拌机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楼层,混凝土车和混凝土搅拌机在施工过程中发出噪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夜间施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当事人表示由于施工要求无法立即停止施工,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宁波市甬蓝检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检测。经检测,现场施工作业的噪音测量值为67.4分贝,标准值为55分贝,背景值为48.1分贝,超标12.4分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人宁波华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9
    决定机关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