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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5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骏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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