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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传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675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02民初1683号
    案号 (2017)鲁0902执1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利息344275.03元及复利8891.14元(截至2017年5月22日,其余利息及复利计算至上述债务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立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立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9330元。由被告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立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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