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三稽罚[2020]739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毕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计378.11元,其中2015年1月份19.5元,2015年4月份93.95元,2015年7月份93.95元,2015年10月份48.72元,2016年1月份121.99元。以上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78.1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189.0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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